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负担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抚养、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