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