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