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第十三条有效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及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