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