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