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市、区、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并完善规划实施监督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