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做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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