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开裂、变形、不均匀沉降的;(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