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开裂、变形、不均匀沉降的;

(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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