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