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意见处理第十九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