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审查意见纠正其存在问题的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告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