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意见处理第二十条有效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审查意见纠正其存在问题的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