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或者其部分内容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