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意见处理第十七条有效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备案。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