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备案。

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