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审查意见处理第十六条有效主任会议对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文件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