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知情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三)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