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知情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三)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