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职工本人;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扣留的证件数,每证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扣留职工档案资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职工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