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或者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整顿,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