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五条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