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