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当如实向职工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内容。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