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权力机构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未依法办理的,不得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