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和保障职工、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