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人单位应当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主动、如实告知职工,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职工知晓的方式公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