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