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扣留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和档案资料;
(六)侵犯职工通信自由;
(七)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