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