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