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