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