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