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六)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应当履行的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