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