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学校的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