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