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并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