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土地征用、划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的;

(二)因土地转让、交换、赠与、继承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三)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四)因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因买卖、转让、分割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七)因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