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章 设定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在租赁、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持租赁、抵押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核发相关证明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应当在土地他项权利确定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资料申请设定登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