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以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国有土地资产的,企业应当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增加国有股本金、国有资本金手续后30日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