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九条有效编纂地方志应当存真求实、客观公正,确保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三)符合地方志的体例要求,行文规范,表述准确,图表及说明文字齐全。编纂地方志不得杜撰、篡改历史事实和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