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组织、当事人、知情者的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