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及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