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八条有效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应当吸收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及从事少数民族工作的人员参加。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志编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