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七条有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将编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编纂人员,给予经费保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质量或者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