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六条有效省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本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市、县(区)、自治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级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经批准实施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