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逐年编辑。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