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制定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四)组织地方志稿件的审查和验收;(五)搜集、整理和保存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