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制定地方志编纂业务规范;

(四)组织地方志稿件的审查和验收;

(五)搜集、整理和保存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