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