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