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的;

(二)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地方志文稿擅自进行重大改动并出版的;

(三)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