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二十条有效鼓励组织编纂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村志等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应当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志书等文献编纂出版后,应当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